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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24-04-19 21:57:32 点击量:
征收上店镇汝南村集体耕地1.9606公顷、园地0.6755公顷,共计2.6361公顷(其中耕地1.9606公顷)。土地征收后拟作为公共管理与服务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之规定,省政府于2022年11月11日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汝阳县2021年度第十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22〕1643号),同意我县征收上店镇汝南村集体耕地1.9606公顷、园地0.6755公顷,共计2.6361公顷(其中耕地1.9606公顷),作为汝阳县2021年度第十一批乡镇建设用地。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征收上店镇汝南村集体耕地1.9606公顷、园地0.6755公顷,共计2.6361公顷(其中耕地1.9606公顷)。具体四至:东至本村耕地;西至本村林地;南至本村耕地;北至本本村耕地。土地征收后拟作为我县公共管理与服务用地。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上店镇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地址:上店镇政府办公楼二楼,电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M6米乐手机登录APP入口。对于不听劝阻者,一律不予登记、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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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收孝文街道等2个街道(镇)西韩社区等3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5.7912公顷,拟作为洛阳市西韩立交建设工程(一期)建设用地。
拟征收李村街道等2个街道南寨社区等7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51.2214公顷、建设用地15.9269公顷。以上共计67.1483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4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
拟征收孝文街道等3个街道康庄社区等14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13.4448公顷、建设用地9.4158公顷。以上共计22.8606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4年度第十八批城市建设用地。
拟征收土地范围:东至后五龙沟社区用地、西至后五龙沟社区用地、南至孙旗屯社区工业用地、北至东马沟社区工业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发布。
2024年3月25日,西工区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洛阳市2024年度第十五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启动通告发布,详见正文。
征收洛北街道东下池社区集体建设用地11.0116公顷,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发布。
征收李村镇李区等4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5.2066公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拟征收徐家营街道后五龙沟社区、徐家营街道前五龙沟社区、瀛洲街道孙旗屯社区、郑州路街道东马沟社区共计4.4721公顷,作为洛阳市2024年度第二十三批城市建设用地。
【导语】:征收上店镇汝南村集体耕地1.9606公顷、园地0.6755公顷,共计2.6361公顷(其中耕地1.9606公顷)。土地征收后拟作为公共管理与服务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之规定,省政府于2022年11月11日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汝阳县2021年度第十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22〕1643号),同意我县征收上店镇汝南村集体耕地1.9606公顷、园地0.6755公顷,共计2.6361公顷(其中耕地1.9606公顷),作为汝阳县2021年度第十一批乡镇建设用地。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征收上店镇汝南村集体耕地1.9606公顷、园地0.6755公顷,共计2.6361公顷(其中耕地1.9606公顷)。具体四至:东至本村耕地;西至本村林地;南至本村耕地;北至本本村耕地。土地征收后拟作为我县公共管理与服务用地。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上店镇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地址:上店镇政府办公楼二楼,电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对于不听劝阻者,一律不予登记、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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